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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艺美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湖南省工艺美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其英文译名为HUNAN
PROVINCE ARTS & CRAFTS ASSOCIATION,缩写为HAC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从事工艺美术生产、经营、科研、教育、设计及服务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行业、非营利性的社会经济团体,是自律性的行业管理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工艺美术传统,坚持科技进步和管理优化的方向;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热忱为行业服务,协调会员关系,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工艺美术行业的发展,繁荣工艺美术事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登记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地在长沙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承办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二)开展行业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接受政府或部门委托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有关意见和建议。
(三)依法保护传统工艺美术,对濒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工艺美术大师实行认定保护制度;对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精品进行征集、收购、收藏和展示;支持大型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基地建设;对传统工艺美术人才重点培养,积极实施工艺美术大师考核奖励;为卓有成就的技艺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切实推动传统工艺美术传承发展。
(四)参与制订本行业的技术、质量标准,配合政府部门组织对标准的贯彻、实施和监督。
(五)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对新产品的技术鉴定,组织技术咨询和交流,促进技术进步。
(六)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组织经验交流,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七)推动行业内外多种形式的联合,组织协调行业内部和行业之间的生产经营、技术合作,维护公平竞争。
(八)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努力提高本行业职工素质。
(九)做好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和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推荐工作,并和有关职称评审部门一道,做好全省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   
(十)组织举办本行业的各种展销会、博览会和订货会,开拓市场,开展各种评比,推荐名牌产品等活动,提高本行业产品市场占有率,推动行业经济的发展。
(十一)加强与国内外同行及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经贸、技术和管理的交流和合作,推动合作机制形成。
(十二)收集国内外有关市场、科技、经济、管理等信息资料,开展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和经营决策,编辑出版行业刊物。
(十三)配合有关部门揭露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知识产权。
(十四)开展法律咨询,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反映会员要求,向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争取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重视和支持。
(十五)组织发展行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项活动。制订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促进企业自律。
(十六)开展本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凡从事工艺美术生产、销售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及相关的科研、教育、学术、设计等单位或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凡从事工艺美术的企业家、专业技艺人员、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及教育工作者,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凡热心帮助我省发展工艺美术事业的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可由本会聘请为名誉会员、顾问或担任名誉职务。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交纳当年会费;
(四)发放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对协会的各项工作有建议、批评、监督权;
(三)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有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咨询的权利;
(五)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和通过协会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自己要求的权利;
(六)在从事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活动需要支持和帮助时有向协会提出合理要求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向协会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先进经验,按规定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四)团体会员有责任在协会有重大特殊工作需要时选派人员参加协会工作;
(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退还会员证。会员 1 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者,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将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订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及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五年。理事成员的产生,原则上是行业内具备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聘请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顾问;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长办公会议制度,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参加,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一)、(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和负责处理其他重大事务。理事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条本协会可聘请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顾问。理事长应定期向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汇报协会工作及理事会工作情况,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有义务向理事长提供咨询和提出意见。顾问有义务就本协会各方面工作向理事长提出工作建议,回答咨询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办事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五)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聘用;
  (五)  协助理事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事业发展和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履行职责)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在20169月按章程范本修改并取消业务主管部
门。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